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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恢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卢继熙、陈某甲等与广西合浦县恒鹏林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继熙,陈某甲,陈某乙,广西合浦县恒鹏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恢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卢继熙,居民,证件号码:45052119810223692X。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申请执行人:陈某乙。法定代理人:卢继熙,系陈某甲、陈某乙之母。委托代理人:田永鲜,广西××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合浦县恒鹏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法定代表人:王德教,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锦,居民,该××员工。卢继熙、陈某甲、陈某乙与广西合浦县恒鹏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合劳人仲字(2014)第38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合浦县恒鹏木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卢继熙、陈某乙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恒鹏林业有限公司支付陈铭祥因工伤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费238376元;陈某甲、陈某乙的供养抚恤金19996.8元(从2013年1月7日起至2014年9月6日止,以后另计),合计258372.8元,扣除已付的50000元,应支付208372.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了广西合浦县恒鹏林业有限公司执行款130353.92元给卢继熙、陈某甲和陈某乙。尚欠工亡补偿费和陈某甲、陈某乙的供养抚恤金(均计到18周岁止)合计246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2016年10月开始,每月的20日由广西合浦县恒鹏林业有限公司支付6000元,连续支付41个月视为执行完毕。因执行和解协议的需要,双方一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合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人仲字(2014)第38号仲裁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秦   宏   宽审 判 长 秦   宏   宽审 判 员 庞志海审判员庞志海审 判 员 莫   武   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邓   加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