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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4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李金淮等附带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金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445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522740)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燕南鹿鸣春大酒店419室。法定代表人:蒙进暹,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金淮,男,1970年1月8日出生。现正在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人李金淮犯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5)大刑初字第8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物美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金淮退赔违法所得2290665.66元。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金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金淮名下有房屋信息,本院查封了李金淮名下×××号牌和×××号牌车辆档案,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处置;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金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物美公司申请执行的退赔款2290665.66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李金淮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院(2015)大刑初字第8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