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潍坊正德食品有限公司与潍坊北方纸业有限公司、吴夕文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正德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北方纸业有限公司,吴夕文,牟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正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州路十九公里东。法定代表人杨士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北方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州路十四公里西侧。法定代表人吴夕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夕文,潍坊北方纸业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牟爱玲,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正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北方纸业有限公司、吴夕文、牟爱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夕文、牟爱玲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夕文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先锋东街则尔庄小区20号楼3-502室房产(所有权证号:潍房权证市属改字第××号)。二、查封被执行人牟爱玲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328号三友文锦苑小区10号楼2-1101室房产(所有权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作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