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利民与张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民,张小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2民初1441号原告:王利民,男,汉族,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刘纪刚,郑州市中牟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小慧,女,汉族,出生于1980年10月25日,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王利民与被告张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王利民的委托代理人刘纪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小慧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被告丈夫在银行的贷款逾期未能归还,因原告与被告的丈夫系同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钱归还银行贷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6月16日按月息千分之十五计算,自2014年6月17日按月息千分之二十计算)。原告提供证据有:2014年1月24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现金80000元,约定月息千分之十五。逾期按月息千分之二十计算。被告张小慧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丈夫在银行的贷款逾期未能归还,因原告与被告的丈夫系同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钱归还银行贷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王利民现金捌万元整(小写80000元)利息按月息15‰计算,定于2014年6月16日归还。逾期按月息20‰计算。欠款人:张小慧,2014年元月24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原件一份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6月16日按月息千分之十五利息5760(80000×144×0.5‰)元及自2014年6月17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月息千分之二十计算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小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利民人民币80000元及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6月16日的利息5760元(自2014年6月17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按本金的2%/月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张小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员 张晓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孙 闯书 记 员 靳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