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川执字第1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仲胜与于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仲胜,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川执字第1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仲胜,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于海,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刘仲胜与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纯义审判员  韩克波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