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川执字第1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仲胜与于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仲胜,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川执字第1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仲胜,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于海,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刘仲胜与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纯义审判员 韩克波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