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执民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冯佩芬、曹土根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佩芬,曹土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湖吴执民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冯佩芬被执行人曹土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0022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土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土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土根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曹土根(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53×××19的存款人民币62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巍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