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俊峰与韩天中、黄二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峰,韩天中,黄二平,韩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935号原告李俊峰,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侯全喜,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天中,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黄二平,又名黄某,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浩,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志强、杨捷(实习),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峰诉被告韩天中、黄二平、韩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0元,减半收取3120元,由原告李俊峰负担。审 判 长 王秉光审 判 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