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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含山县河刘液化气站关于质量监督检疫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含山县河刘液化气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2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含山县河刘液化气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22行审1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秀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