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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8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张学莲,袁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袁伟,袁发伦,张学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86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968号。负责人:杜江,行长。被告:袁伟,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袁发伦,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张学莲,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被告袁伟、袁发、张学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