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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翟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3刑初40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男,1988年3月2日出生于天津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户籍地××。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依法逮捕,2016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传祥,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6]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国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及其辩护人张传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翟某向朱某某虚构其能够以低价从车管所竞拍到汽车牌照的事实,骗取朱某某钱款人民币12500元。上述钱款由朱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银行ATM机上转账支付于被告人翟某。2015年8月,被告人翟某再次虚构能够以低价从车管所竞拍到汽车牌照的事实,骗取朱某某朋友鲍某某人民币27600元。上述钱款由朱某某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于被告人翟某。后朱某某发现被骗报警。2015年12月8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翟某抓获归案。本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翟某的家属退还了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2500元,退还了被害人鲍某某人民币2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朱某某、鲍某某的陈述,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翟某中国银行明细、被害人朱某某中国工商银行明细、中国银行卡照片、中国工商银行卡照片、微信转账截图,被告人翟某书写的收条、收据,被告人翟某与被害人朱某某的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被告人翟某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了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其家属已经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翟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较为客观,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翟某应当接受相关组织的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刘丛薇人民陪审员  许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晋速 录 员  王 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