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10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银凯,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0191号原告:施银凯,男,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施银凯诉被告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施银凯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银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1.20元,减半收取计865.60元,由原告施银凯负担。审判员 王 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瑜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