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龚某与王某、王某1、刘某、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志林,王跃民,王燕花,刘伟,周红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2508号原告:龚志林,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华,岳池县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跃民,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王燕花,女,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刘伟,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周红林,男,汉族,城镇居民。原告龚志林与被告王跃民、王燕花、刘伟、周红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龚志林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志林撤诉处理。审判员 舒孝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