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执异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远安县鑫鑫油脂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代新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鑫鑫油脂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代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异8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73号。法定代表人秦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远安县鑫鑫油脂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洋坪镇双路村一十三社区。法定代表人代新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代新国。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安县鑫鑫油脂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代新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鄂0525执232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远安县鑫鑫油脂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财产均位于当阳市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本案指定当阳市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由当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安县鑫鑫油脂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代新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5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志高审判员  杨 楠审判员  何伟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郦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