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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0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文波周某、张立新张某等与河北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波周某,张立新张某,河北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民初756号原告周文波周某,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邱县香城固镇周庄村人。原告张立新张某,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邱县。被告河北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超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波周某、张立新张某与被告河北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周文波周某、张立新张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波周某、张立新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波周某、张立新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计131元,由原告周文波周某、张立新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九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