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岳阳市开发区张红兵辣椒专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岳阳市开发区张红兵辣椒专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卢大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方秀根,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勤,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岳阳市开发区张红兵辣椒专店。负责人张红兵。本院在执行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岳阳市开发区张红兵辣椒专店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岳阳市开发区张红兵辣椒专店负责人家境困难,目前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另被执行人已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性,且已改正。执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一致执行意见,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岳)食药监食罚[2015]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军审判员 江婷审判员 胡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