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强与被告贺军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贺军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891号原告张强,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贺军卫,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告张强与被告贺军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