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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强与被告贺军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贺军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891号原告张强,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贺军卫,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告张强与被告贺军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