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00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山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与程智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程智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279号原告:黄山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奕棋九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56801721C。法定代表人:程飞,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郑明继,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汪晓农,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智上,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程邦富,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兹柏,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黄山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智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海俊审 判 员  朱静华人民陪审员  黄良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海卫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附转换程序事项通知:原告黄山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智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海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静华、人民陪审员黄良忠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十五日,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逾期提供证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