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杜文江与王国祥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江,王国祥,杜文江,王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杜文江,男,57岁,住洮南市。被执行人王国祥,洮南市,男,54岁。住洮南市。杜文江与王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国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杜文江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国祥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S查明执行人王国祥无执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国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杜文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国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杜文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波审判员 李 晖审判员 金玉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秋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