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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红与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李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1838号原告李红,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76********,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巴彦镇阳光家园小区。被告李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2********,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洼兴镇鲁秧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与被告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诉称:被告李星于2015年3月31日向李红借款3万元,约定还款期限至2015年4月30日,利率7分,经原告李红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星立即给付借款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因原告李红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无法查找到被告李星,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退还给原告李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海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