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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特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丽萍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萍,ZhangxxxWei,BeverlyxxxBoss,王x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特228号申请人张x萍,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申请人ZhangxxxWei(中文名张x微),女,国籍美国,1965年11月1日出生。申请人BeverlyxxxBoss(中文张x),女,国籍美国,1969年5月26日出生。申请人王x华,女,194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x萍、ZhangxxxWei(中文名张x微)、BeverlyxxxBoss(中文张x)、王x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张燕钧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现查明:张x峰与丛x娥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子女三人:张x萍、ZhangxxxWei(中文名张x微)、BeverlyxxxBoss(中文张x)。丛x娥于1995年8月去世。后张x峰与王x华于2005年结婚。张x峰于2016年1月去世。张x峰与丛x娥于1994年购买位于xxx号房屋,产权人登记在张x峰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朝私优字第xxx号。申请人张x萍、ZhangxxxWei(中文名张x微)、BeverlyxxxBoss(中文张x)、王x华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9月19日在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号房屋由张x萍继承,其他人均放弃该房屋继承份额(房屋所有权证号:朝私优字第xxx号)。现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于2016年9月19日在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2016)京促调字第xxx号)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燕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