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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张杰、黄石市龙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黄石市龙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石市龙洋出租车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黄石市龙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石市龙洋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民初1036号原告张杰。委托代理人张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石市龙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54号。法定代表人卫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建设,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石市龙洋出租车有限公司,住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396号。法定代表人李俊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绍忠,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黄石市龙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石市龙洋出租车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杰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石市龙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石市龙洋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杰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717.50元,由原告张杰负担。审判员 邱 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帆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