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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7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红保、廖琪梅、廖某、王德光、田国莲、廖某1与东莞市长和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兴华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兴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红保,廖琪梅,廖某,廖某1,王德光,田国莲,东莞市长和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兴华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兴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7114号原告:廖红保,男,汉族,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廖琪梅,男,汉族,1997年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廖某,女,汉族,2001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廖某1,男,汉族,2001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上述三原告的共同法定代理人:廖红保。原告:王德光,男,汉族,1945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田国莲,女,汉族,1952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上述六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志琴,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六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XX龙,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长和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长富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43689259Y。法定代表人:刘杰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英进,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兴华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高英区石头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281881384N。法定代表人:张桂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桐鑫,广东方忠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兴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杨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179924099。法定代表人:郁艮山。原告廖红保、廖琪梅、廖某、廖某1、王德光、田国莲诉被告东莞市长和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兴华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兴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伟乐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刘绮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艳勋钟淑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