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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21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利与被告范红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利,范红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1民初125号原告王洪利,男。被告范红岭,男,38岁,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利与被告范红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00元;退还原告150.00元。审 判 长  陈佩春人民陪审员  陆忠毅人民陪审员  张忠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卢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