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21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利与被告范红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利,范红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1民初125号原告王洪利,男。被告范红岭,男,38岁,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利与被告范红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00元;退还原告150.00元。审 判 长 陈佩春人民陪审员 陆忠毅人民陪审员 张忠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卢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