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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曹莲与延边交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莲,延边交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曹莲。委托代理人杨长安,吉林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边交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站前街。法定代表人:许永哲。申请执行人曹莲申请执行延边交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民终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莲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延边交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2016年9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经申请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延边交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