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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8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行申请保全郭庆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行,郭庆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保2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行。住所地: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96号。法定代表人孙永顺,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郭庆伦,男,住重庆市大足区,现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行申请保全郭庆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执行人郭庆伦与共有人邓志会位于元谋县元马镇沙地村的房产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交由有关部门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8民初30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起学聪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云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