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民辖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还汝与刘海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辖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系民法院政工科主任。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排除妨碍和名誉权纠纷一案,方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系被告继母,原告与被告之父刘进桂(已去世)于2004年结为夫妻,双方相处甚好。后刘进桂病重,被告为防止刘进桂给原告财物,离间原告与刘进桂感情,宣扬二人已离婚,对原告精神造成巨大伤害。2016年初刘进桂去世,原告回方山悼念时发现房门已被被告换锁侵占,据此请求排除妨害,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与刘进桂共同居住的房屋,判令被告当场赔礼道歉并负担本案诉讼费。方山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被告刘某某系该院政工科主任、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为排除原告对案件审理的合理怀疑,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方山县人民法院对涉及该院工作人员的案件申请管辖回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宋东平审判员 XX军审判员 吕云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