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3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3民初471号原告:朱某某,男。被告:薛某某,女。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自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9月18日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7月4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二人婚初感情尚可,后来发生点矛盾被告就离家外出,从2012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不尽家庭义务。我二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薛某某未作答辩。朱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婚证两册,证实朱某某与薛某某于2011年7月4日登记结婚。2.鸡西市公安局恒山街派出所、鸡西市恒山区奋斗办事处恒星社区居委会证明各一张,证明薛某某自2012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3.邻居魏某某等人的书面证言一份,证实薛某某自2012年6月离家外出,至今无音信。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和本院采信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7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共同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被告薛某某自2012年6月份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与原告分居满2年,长期对家庭不尽义务,应认定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9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晓冬人民陪审员 迟 英人民陪审员 时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