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汪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227号原告汪某。被告何某。原告汪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汪某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金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