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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汪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227号原告汪某。被告何某。原告汪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汪某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金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