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09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学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9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学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6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学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学梅于三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银桥、崔云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学梅账户存款,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 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