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对原告刘长寿诉被告湖北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行为一案作出的(2015)鄂洪山行初字第00163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行初字第00163号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对原告刘长寿诉被告湖北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行为一案作出的(2015)鄂洪山行初字第00163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行政裁定书第四页第九行“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0日”,现更正为“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0日”。原行政裁定书第四页第二十六行“于2016年1月20日向恩施自治州建始文家湾煤矿”,现更正为“于2006年1月20日向恩施自治州建始文家湾煤矿”。审判长 熊 刚审判员 李 芳审判员 余四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