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4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春梅与黄津、福州美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梅,黄津,福州美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4民初1292号原告:黄春梅,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受慧,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能,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津,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福州美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杨玉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耿捷。原告黄春梅与被告黄津、福州美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黄春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春梅以已与黄津、福州美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春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黄春梅负担。审判员 叶道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