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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明与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899号原告:王明,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李洋,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与被告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本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明负担。审 判 员  何 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梦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