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明与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899号原告:王明,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李洋,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与被告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本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明负担。审 判 员 何 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梦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