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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刘润东与李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东,李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702号原告刘润东,男,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自军,男,1959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润东与被告李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润东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润东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润东撤回对李自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刘润东负担。审 判 长  赵红举审 判 员  郭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冰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