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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2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汉寿县黑马寄卖行与邓振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寿县黑马寄卖行,邓振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1541号原告:汉寿县黑马寄卖行。经营者:李晓冰。被告:邓振杰。原告汉寿县黑马寄卖行与被告邓振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汉寿县黑马寄卖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寿县黑马寄卖行以与被告邓振杰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寿县黑马寄卖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汉寿县黑马寄卖行负担。审判员  代学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 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