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月湖区信江南路1号周建平、曾素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月湖区信江南路1号周建平,曾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月湖区信江南路1号周建平被执行人曾素珍女531961年12月5日鹰潭市院里小区安顺家园3栋3单元6楼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曾素珍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78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曾素珍应支付申请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1138888.0元,承担执行费13789.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曾素珍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2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