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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64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玉香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道办事处上古林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香,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道办事处上古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64251号原告:张玉香,农民。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道办事处上古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道办事处上古林村。代表人:王云发,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张玉香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道办事处上古林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张玉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具有按照被告定价购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古林街古林里41-50号楼房屋一套的资格。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丈夫赵松延系被告村村民,在被告村享有两处宅地。因原告家宅基地上的房屋于1986年因天然气爆炸部分损毁,1987年5月,经政府批准,原告家取得第三处宅基地并建造房屋。2005年,村里进行平房改造,上述三处房屋被拆除,土地使用权证被收回。2015年,村里实行购楼还迁政策,规定原在村内有宅基地的村民具有按照被告定价购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古林街古林里41-50号楼房屋的资格,据此原告已按定价购买了两套房屋,但原告认为被告还应按照定价允许原告再购买一套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并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涉及农村集体利益分配,系村民自治权利范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玉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