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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贵与胡艳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艳生,李贵,刘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860号申请执行人:胡艳生,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李贵,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刘海波,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4执62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贵有退耕还林款及各种粮食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李贵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退耕还林款及各种粮食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正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