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郭战团与刘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战团,刘金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101号原告:郭战团,男,生于1972年10月3日,汉族。被告:刘金超,男,生于1991年4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战团与被告刘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战团撤回起诉。郭战团预交案件受理费328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战团负担。退还郭战团3255元。审 判 长 刘吉昌代理审判员 雷海涛人民陪审员 朱学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裴晓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