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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郭战团与刘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战团,刘金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101号原告:郭战团,男,生于1972年10月3日,汉族。被告:刘金超,男,生于1991年4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战团与被告刘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战团撤回起诉。郭战团预交案件受理费328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战团负担。退还郭战团3255元。审 判 长  刘吉昌代理审判员  雷海涛人民陪审员  朱学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裴晓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