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民辖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原告罗文明与被告王建强、谢伟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文明,王建强,谢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辖23号原告:罗文明,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告:王建强,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告:谢伟林,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原告罗文明与被告王建强、谢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罗文明诉称,2014年4月被告王建强向其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其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被告未偿付,该借款系被告王建强、谢伟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请求判令被告王建强、谢伟林立即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4万元。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罗文明系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在职干警,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应自行回避。本院认为,原告罗文明系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在职工作人员,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确有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特殊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各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袁文革审 判 员 王星星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驶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