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4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太原市百达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侯X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百达盛贸易有限公司,侯X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4民初316号原告太原市百达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法定代表人赵立雯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惠炎,山西唐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X平,男,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繁峙县繁城镇人。原告太原市百达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侯X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太原市百达盛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惠炎、被告侯X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692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侯X平系个体工商户繁峙县繁城镇XX家电经营者(2015���9月份,被告侯X平注销了个体工商户繁峙县XX家电)。在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原告向被告经营的繁峙县繁城镇XX家电供应洗衣机、冰箱、空调等货物,双方约定每月的月底繁峙县繁城镇XX家电向原告支付货款。但是,繁峙县繁城镇XX家电未能按双方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目前为止,繁峙县繁城镇XX家电尚欠原告货款96929元。繁峙县繁城镇XX家电虽然已经注销,但是其经营者侯X平应当对繁峙县繁城镇XX家电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侯X平支付原告货款96929元。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起诉的这段时间不欠钱,现在所欠的钱是2014年11月左右欠的,XX家电以前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注册的,现在变成小微企业,投资人还是被告,现在重新注册,名称是繁峙县XX商贸部,原告要求支付货款96929元,应该数额属实,被告同意将没有销售的货退还原告,剩下的货款分期支付给原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个体工商户信息查询单、对账单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百达盛贸易有限公司向被告侯X平提供货物,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至今拖欠原告的货款96929元仍未支付,且被告对欠原告货款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6929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X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太原市百达盛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69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4元由被告侯X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强审 判 员 郭 峰人民陪审员 郝智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勇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