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7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强伟申请执行沈朝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伟,沈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503号申请执行人李强伟。被执行人沈朝华。李强伟申请执行沈朝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郑惠证民字第5154号公证书和(2016)郑惠证执字第20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朝华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强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沈朝华配偶XX忠名下车大切诺基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沈朝华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照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