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财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爱平与闫献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爱平,闫献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财保264号申请人:赵爱平,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闫献伟,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乐县。申请人赵爱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闫献伟驾驶的冀D×××××(冀D2F**挂)的重型半挂列车予以扣押。申请人赵爱平提供了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闫献伟驾驶的冀D×××××(冀D2F**挂)的重型半挂列车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120元,申请人赵爱平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