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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81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郑某、蔡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蔡某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81刑初339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身份证号码×××0038,初中文化,职业:送货员,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3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汕尾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汕尾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女,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身份证号码×××0085,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3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6日被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6)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蔡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蔡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9月份,被告人蔡某、郑某等人通过注册淘宝店等方式,先后多次将假香烟销售给山东省济南等市张某、臧锦某、张某、赵某、谭某等人,销售数额为人民币80224元。2015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蔡某通过微信号加朋友圈的方法,寻求购买香烟的客户,由被告人郑某向曾育某等人购买假香烟后将“玉溪”、“船长”、“骆驼”、“中华”等品牌的假香烟销售给外地的客户,销售金额约人民币56115元。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蔡某竟违反国家对市场经济秩序管理规定,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辩称其于2014年6月至9月期间没有参与买卖香烟,对2015年4月至11月间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被告人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2014年6月至9月份的犯罪事实只是其一个人在做,其丈夫郑某无参加。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9月份,被告人蔡某等人通过注册淘宝店等方式,先后多次将假香烟销售给山东省济南等市张某、臧锦某、张某、赵某、谭某等人,销售数额为人民币80224元。2015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蔡某通过微信号加朋友圈的方法,寻求购买香烟的客户,由被告人郑某向曾育某等人购买假香烟后将“玉溪”、“船长”、“骆驼”、“中华”等品牌的假香烟销售给外地的客户,销售金额约人民币5611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汕尾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汕公受案字(2015)063号《受案登记表》、汕尾市公安局汕公立字(2015)049号《立案决定书》证实,汕尾市公安局决定对“9.2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侦查。2.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历下公受案字(2014)106号《受案登记表》、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历下公立字(2014)47号《立案决定书》证实,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决定对张某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3.汕尾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23日凌晨,汕尾市公安局在陆丰市东海镇城南教居楼旁边抓获被告人郑某、蔡某。4.陆丰市人民医院《诊疗通知单》、陆丰市人民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出生医学证明》证实,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蔡某经陆丰市人民医院检查有怀孕情况。被告人郑某、蔡某的儿子于2015年4月1日出生。5.《送货单》14份证实,9月5日至11月22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有多次同他人交易香烟,被告人蔡某对缴获的送货单14份进行了签名确认。6.百事汇通《快递单》4份证实,被告人蔡某对其贩卖香烟给客户的快递单4份进行了签名指认,快递单显示收件人分别为山西省霍州市临汾区鼓楼花园(电话号码152××××5782)和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电话号码188××××6583)。7.汕尾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8月份,特情耳目电话向我支队举报称:在陆丰市东海镇有一名叫“张少某”的陆丰籍人在互联网从事销售假烟;另有一名姓陈的陆丰籍人与福建省云霄县人在陆丰市城东镇双寨管区旧寨村和城东镇埔田村合伙设点生产假烟,两假烟生产点的管理人员为一姓“何”的福建籍人,并称该信息为未经核实的线索,要求汕尾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进行调查。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经先期调查于2015年10月11日对该线索进行受案登记。经初查,发现张少某确有通过互联网非法销售假香烟,同时发现郑某、蔡某夫妻也在互联网非法销售假香烟,张、郑、蔡非法销售的香烟是向陆丰市东海镇六驿市场一名叫曾育某的人购买的。经进一步侦查,发现曾育某有与陆丰市城东镇双寨管区旧寨村和城东镇埔田村两个假烟生产点的销售网络有交叉联系。同年10月12日,汕尾市公安局对以上犯罪线索立案侦查,案件名称为“9.2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8.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治安警察大队《电话记录》证实,2014年8月7日上午10时30分,历下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通过电话与被取保候审人张某取得联系,询问了张某近期的情况,并了解到张某有一个销售假烟的上线在淘宝上注册的名字叫“烟之美出口商行”张某通过支付宝在这家网店上曾购买了1000多元的走私烟,张某反映这家网店近期还一直在销售走私烟和假烟。9.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的出生日期为1987年2月6日等基本情况;被告人蔡某的出生日期为1990年6月15日等基本情况。10.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证明》证实,经查,被告人蔡某于2014年10月17日因张某非法经营案被济南市公安局下区分局取保候审。(二)鉴定结论1.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R-WZ37A140601089《检验报告》证实,张某被缴获的卷烟中黄鹤楼(硬1916)经抽样送检鉴定后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济南市历下区烟草专卖局《卷烟价值核定表》证实,张某被缴获的卷烟中黄鹤楼(硬1916)6.9条价值6900元。(三)搜查笔录汕尾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11月23日,汕尾市公安局依法对陆丰市东海镇城南新村一巷后方的郑某、蔡某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在被告人郑某、蔡某的卧室梳妆柜抽屉发现相关票据、凭据一批。汕尾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了送货单12张、小本送货单3本、百世汇通快递单1一沓52张、空白快递单1批、德邦物流快递单4张、快捷快递单3张、顺丰快递单1张、爱我中华包装盒4箱80个。(四)证人证言1.证人臧某证言:我就在淘宝一个网店上购买过香烟,这个店好像叫“烟之美出口商行”,这个店是我2014年6月份在淘宝网购物时,弹出的一个页面,显示卖爱喜香烟,60元一条,我就点击进入了,最早买的就是爱喜香烟,后来我看到这家店还卖白皮中华,200元一条,老船长香烟,60元一条,520香烟,75元一体,这些烟都比市面上便宜,我就经常在这家店购买香烟。刚才我看了公安机关调取的我和这个网店支付宝交易记录,我清点了一下,大约31次,交易金额37550元,从这个网店买的烟大约400条左右。我到8月底最后一次从这个店购买卷烟。我买的烟都是自己抽的或者送给朋友了。2.证人张某证言:我就在淘宝网上一个网店上购买过香烟,这个店好像叫“烟之美出口商行”,我在这家店就买一种烟,就是爱喜,黑爱喜50元一条,白爱喜42元一条。我最早是从今年4、5月份开始在这个网店购买卷烟的,到8月中旬最后一次从这个店购买卷烟。我最早是想戒烟,在淘宝网上搜电子烟时,搜到了这家店,叫“烟之美出口商行”,我就在网上和店主聊,店主给了我个QQ号22×××20,名字叫小童羊商行,我就用QQ和店主聊,店主叫蔡某,她说她店里还卖走私的爱喜香烟,我一看很便宜,我就开始在她网店买爱喜烟了,一般一次买30来条。刚才我看了公安机关调取的我和这个网店支付宝交易记录,我清点了一下,大约31次,交易金额27055元,从这个网店买的爱喜烟大约500多条。我买的烟一开始是想自己抽,后来我朋友感觉烟也比较便宜,就都来找我要,我就一条加5元钱卖给我朋友,从中挣了大约3000元左右。3.证人赵某证言:就在淘宝网上一个网店上购买过香烟,这个店好像叫“烟之美出口商行”,这个店是专营外国香烟,主页上显示有爱喜香烟,我最早买的是爱喜香烟,是白盒的,我就是用我支付宝账户150××××5101和这家网店交易的,这家网店现在在淘宝上好像换名字了,叫小童羊88,这家店好像是8月份换的名字。刚才我看了公安机关调取的我和这个网店6月份至8月份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我清点了一下,我和这家店一共交易了15次,交易金额5646元,大约100来条外烟。我买的烟都是自己抽的,后来我吸着感觉不错,就拿给我的朋友抽,后来他们吸着感觉挺好,亲戚朋友就让我在网上帮着他们买。4.证人谭某证言:我就在淘宝网上一个网店上购买过香烟,这个店好像叫“烟之美出口商行”,这个店是专营香烟,主页上显示有爱喜香烟,我最早买的是爱喜香烟,是白盒的。刚才我看了公安机关调取的我和这个网店6月份至8月份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我清点了一下,我和这家店一共交易了23次,交易金额8913元,大约150条烟左右。我最早是从2013年10月份开始在这家网店购买卷烟的,到今年9月中旬是最后一次在这家店买烟,最后一次好想是买了四条白皮红塔山。我买的烟都是给我父亲或者亲戚朋友拿给我的朋友抽,后来他们吸着感觉挺好,亲戚朋友抽的,后来他们吸着感觉挺好,就让我在网上帮着他们买。(五)同案人及被告人供述1.同案人张某供述:历下区烟草专卖局总共从我手中查扣了55条软包中华烟,6.9条黄鹤楼1916,两条阿里山1905,5条laroer520,5条ESSE。邮寄到我单位的5条黄鹤楼1916,5条laroer520还有5条ESSE是我今年6月18日左右在淘宝网“烟之美”网店购买的,卖家叫什么我不知道,我是通过支付宝给她支付的,黄鹤楼1916卖给我是160元一条,laroer520卖给我是80多元一条,ESSE卖给我是70多元一条,我付款后,这家网店通过快递将烟把烟寄到我的单位由我接收。查扣的两条阿里山1905也是在这家网店买的,什么时间忘记了,卖给我是170元一条。我在这家网店买过5次烟。进货金额是1060元,但买的什么烟我记不清了。在查获之前我通过支付宝购买的香烟的总金额大约有8743元,绝大部分我在济南加价卖出去了,获利3000元左右。2.同案人许文坎供述:大约半年以前,我老婆的妹妹蔡某就和他老公郑某开始在网上销售假烟和走私烟了,我和我老婆知道他们两个做这个生意还挺挣钱的,所以到了2014年8月中旬,我老婆也决定开始做网上卖走私烟的生意。刚开始的时候,蔡某给我老婆介绍一些网上批发假烟还有走私烟的上家,以及一些全国各地的买家。上个月开始,就不需要蔡某再帮忙介绍买家了,就是我老婆蔡思敏自己在网上联系客户进行买卖了,从我老婆蔡思敏开始干,我也给她帮忙,负责把烟装箱贴上邮寄单把货送到快递寄往全国。我们是以较低的价格在网上买假烟或是走私烟,卖给我烟的通过快递把烟寄给我,然后我们在淘宝上或其他网站上、QQ上做广告,再把烟以较高的价格卖至全国各地从中获利,一般是用支付宝交易,买烟的钱打到我们账户上,我们再用快递把烟发出去。蔡某在网上注册的网店叫“烟之美出口商行”还有“小童羊88”都是用蔡某的名字注册的,如果是熟客,蔡某应该直接用她的QQ号和客户联系。3.被告人郑某供述:我妻子蔡某于2015年4月份左右在互联网开始销售香烟,香烟有真的,也有假的,真的香烟品牌有出口“玉溪”、“船长”等,假的有“骆驼”、“芙蓉王”、“中华”等品牌。我老婆蔡某在网上认识做香烟生产的好友,并加入微信和做香烟生意的QQ群,然后通过QQ贩卖香烟。香烟贩卖到山西、黑龙江、福建等省的客户。这些香烟有一部分是蔡某在网上购买的,一部分是由我向陆丰六驿市场的曾育某购买的。我向曾育某购买的香烟有“玉溪”、“船长”是真烟,“玉溪”每条进货价为92元,卖出的是97元至100元不等,“船长”每条进货价为35元左右,卖出的是40元左右,真烟每条卖出除运费能从中挣得5元左右,“骆驼”、“芙蓉王”、“中华”等是假烟,“骆驼”的进货价为22元左右,卖出的是28元至30元,“芙蓉王”的进货价为50元左右,卖出的是60至65元左右,“硬中华”的进货价是60元左右,卖出的是100元左右。我每月向曾育某购买的香烟大约15000元左右,其中真烟大约含10000元,假烟5000元,共向曾育某购买了三个月的香烟。我妻子蔡某负责联系卖家,我向曾育某购买货源。我贩卖香烟每月大约挣一万元左右。我们贩卖香烟是通过百事汇通和圆通的快递公司发出去的,经常是这两个公司到我家去收货的。我联系曾育某的手机在昨天公安机关抓我时被我砸碎,抛到家外面的巷子里。我主要负责帮我老婆蔡某进货,从六驿市场一个我叫做“龙兄”的老板处进货。主要是进“中华”、“芙蓉王”等真假香烟,还有“骆驼”、“玉溪”等出口真烟。真中华一条进货价400多元,假的80多元,真芙蓉王一条进货价200多元,假的60多元。我大概是从十月份开始进货,到11月23日被抓获为止,大概进了3万多元的货,其中假烟只有一、两成左右,大概进了2、3千元的假烟。我都是交现金给“龙兄”的工仔,对方给的单据都被我扔了。我知道我老婆在销售假烟,但我不知道这是违法的,也是为了赚点钱帮补家用。我只知道我老婆在微信上卖,然后通过快递方式寄出去。其他情况不清楚。4.被告人蔡某供述:我们大概是从2014年3、4月份开始非法经营卷烟的,我就和我姐夫许文坎,我姐姐蔡思敏一起商量在网上销售走私烟和假烟,因为我们都听说陆丰这边走私烟和假烟挺挣钱的,她俩也同意了,刚开始是用我的名字蔡某在淘宝网和支付宝注册帐号,通过淘宝进行交易;后来在网上注册了几个QQ号码,用来出售卷烟,而且加入了很多关于买卖香烟的QQ群,平时没生意时就在QQ群内群发广告。22×××20的QQ号码是我的,昵称叫:小童羊商行,是我用来出售香烟的。这个QQ号码注册很久了,开始的昵称叫“烟之美商行”,2014年8月份开始我把昵称改为“小童羊88”或“小童羊商行”,一般我使用的比较多。以前我在淘宝开了一家网店,店名叫“烟之美商行”,主要出售电子眼等产品,后来被淘宝网给封了。平时我和我姐在家里就将这些买烟的QQ挂上,在QQ群里打打广告,如果有人想买烟就会私聊我,然后我会给对方介绍烟的品种和价格等各方面的问题,如果对方同意了,我们就会给对方提供支付宝帐号,偶尔也会要样品的,不过我们都不会邮寄。等到确认对方支付款项后,我们再根据对方提供的地址通过快递方式给对方。我的支付宝帐号是手机号,帐号是15×××71,支付宝户名就是我的名字蔡某。我姐主要负责接单,和客户在QQ或我们的网店上和客户聊天。我们经营的是走私烟,国产烟和外烟都有,有中华、芙蓉王、阿里山、爱喜、520等香烟。我姐夫主要负责进货,发货,有时也会接单,把需要发的走私烟和假烟装箱,送到快递公司。我们每天接单有时几单,有时十几单,每单的数量一般就是两条十几条不等,快递是数量限制。接单的客户全国各地都有,我印象比较深的有黑龙江、内蒙古、北京和山东济南、青岛、威海、烟台、莱芜等。我们都是通过快递发货的,主要发货的快递有汇通、圆通和韵达快递、还有顺丰快递,快递单是由我和我姐姐填写的,发货时间一般是傍晚,但不是由我来发货的,我们有时也代发货,就是向我们的客户向我们买烟时,而正巧当时我们手头没有货,我们也会从群里或者其他途径认识的卖家那里买货然后卖给客户,但是是让卖家直接发给客户,我们不经手货物,只是从中赚取一定的差价。我当时刚从深圳旅游回来,姐夫许文坎也是刚开始从事卷烟经营,我为了挣钱给妈妈买房子,就参与进来一起从事卷烟经营了。我没算过我在网上经营走私烟以来盈利多少。2015年10月底,我通过手机130××××8650注册微信号,用昵称“九妹小正正”(偶尔也用“正正”)在微信添加各类朋友并推送香烟广告给好友进行推销,如果有人购买,就向我的上家发送发货信息,由上家发货,我从中赚取差价。至2015年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带回来调查。我出售的假烟品牌有“骆驼”、“中华”、“船长”等,因假烟销量不稳定,有时候几天卖几条,有时候几天也卖不出去一条,所以我没有去算过,香烟盒我就比较清楚,因为我进货200个,卖掉了120个,剩下80个。我以“有嘴骆驼”每条28元,“无嘴骆驼”每条25元,“中华”每条100元,“船长”每条45元,香烟盒每个40元的价格向我的上家(男,福建人,微信昵称是英文字母)下单,单次购买少于5条量的则叠加运费10元及我赚的差价5元向下家收款。我们是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方法付款的。我的丈夫郑某之前一直在六驿市场帮一家日用品店送洗衣粉,2014年1月我们结婚,2015年4月我的儿子出生后,因家庭负担较大,今年10月份左右,就开始在网上出售假烟,以帮补生活支出。我老公郑某只是帮我去市场将香烟拿回家来,我没空时他有帮我去快递公司邮寄,他主要在六驿市场打工。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二被告人辩解综合评析如下:本案中,证实被告人郑某参与2014年6月至9月份销售假烟事实的证据只有同案人许文坎供述:“大约半年以前,我老婆的妹妹蔡某就和他老公郑某开始在网上销售假烟和走私烟了,我和我老婆知道他们两个做这个生意还挺挣钱的,所以到了2014年8月中旬,我老婆也决定开始做网上卖走私烟的生意。”本案被告人蔡某、郑某均一直否认被告人郑某有参与2014年6月至9月份销售假烟,此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认定被告人郑某参与2014年6月至9月份销售假烟的事实。二被告人的辩解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被告人郑某参与2014年6月至9月份销售假烟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蔡某通过互联网向他人销售伪劣香烟,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均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能够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给予适用缓刑考验。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交)。二、被告人郑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至2016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铁生代理审判员  张丽涛代理审判员  陈维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