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靳洪军申请执行魏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洪军,魏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靳洪军被执行人魏巍本院在执行人靳洪军与魏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魏巍已履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朝洛蒙审判员 :庞 天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日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