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刑初5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志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58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5月27日被羁押,行政拘留十五天,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5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龙华新区富士康厂区下班时经过厂区d1栋北二门一楼鞋柜区,发现被害人尹小艳将一部手机放入鞋柜,于是心生盗窃之意。被告人张某待被害人尹小艳离开后,用手强力拉开被害人存放物品的鞋柜,盗走一部玫瑰金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3590元),并逃离案发现场,后被告人张某将该手机销赃得人民币1700元。公安机关接报经查于同年5月27日22时许在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共和新村215栋404房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及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酌情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耀  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晓帅(兼)书记员 张  思  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