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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执1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舒文锋与熊光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文锋,熊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1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舒文锋,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熊光国,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熊光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光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熊光国银行存款、收入96638.24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