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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英臣与齐齐哈尔富拉尔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臣,齐齐哈尔富拉尔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455号原告李英臣,男,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安装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富拉尔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定代表人朱占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丽华,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臣与被告齐齐哈尔富拉尔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李英臣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英臣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6.70元,减半收取3128.35元,保全费2520.00元,由原告李英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英凯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佟 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