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3485号原告:潘某,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女,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潘某承担。审判员 彭洪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雅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