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5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笑芙与林进祥、林进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笑芙,林进祥,林进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5028号原告:李笑芙,女,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荣(系原告李笑芙之夫),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进祥,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林进丰,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李笑芙与被告林进祥、林进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笑芙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笑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笑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笑芙负担。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芹娟(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