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正玲、吴敏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正玲,吴敏刚,驻马店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1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正玲,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敏刚,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东,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正玲、吴敏刚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3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敏刚,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东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杨正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39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俊义代理审判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青